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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财政厅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民政局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发费改革[2023]42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济南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社会事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工字规[2023]2号)特此转发给您。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民政局

2023 年 3 月 21 日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现将《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2023 年 3 月 8 日

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我省殡葬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殡葬管理条例》 根据《河北省价格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推进节约用地生态殡葬、倡导文明节俭殡葬、减轻殡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收取殡葬服务费用、租赁、出售墓地、维护、管理墓地的费用。

第四条 殡葬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延伸服务、墓地租售、墓地维护管理等。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尸体运输(含尸体吊运、消毒)、储存(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除基本服务外,供公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形、遗体防腐、慰问设施和设备租赁等。

公墓包括商业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含节地型生态殡葬设施,下同)。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殡葬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设施。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牵头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公益性墓地和墓地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雄安新区殡葬服务 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础服务收费标准。省财政、省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其中,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延伸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清单化管理,以及公益性墓园、墓地维护保养的收费标准。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公益性墓地收费、墓地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成本监督或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按照财政补贴标准严格考核;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商业墓园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按照规定减免费用。当地确定的减免项目,会同物价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提供基本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基本殡葬服务中的尸体运输(含尸体吊运、消毒)、保管(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收费标准按照下列办法制定。

(一)尸体运输费

遗体运输费是指将遗体从指定地点运送至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消毒成本、运输车辆折旧成本、维修保养成本以及燃料动力成本等。

尸体运输费用由基本运费和每公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运费是指一辆车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的附加运费。

尸体运输收费标准以元/箱·次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而定。

(二)尸体存放费

遗体保管费是指遗体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储藏室折旧费用、制冷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材折旧费用、消防设施费用、电费及装修费用等。

尸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日为计费单位。 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等级确定。

(三)尸体火化费

尸体火化费是指尸体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火化房折旧费、火化炉折旧及维修费、废气处理设备附属设施折旧费、设备维修费、除尘布袋损耗更换费等材料费,消防设施费、火化燃料费、日常维护费、人工费。等待。

尸体火化收费标准以元/箱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等级的火葬场确定。

(4) 骨灰保管费

骨灰保管费是指骨灰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库房折旧费、仓储架及其他设施费、水电费、消防设施费、人工费和管理费等。

骨灰存放费以元/盒·月计算。收费标准根据库房、仓储架的不同类型、档次确定。

第八条 延续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整形、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尸体整形费

尸体整形费是指对尸体进行修复、整形、美化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整形手术室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

尸体整形费用以元/件·具为计费单位确定。

(2)遗体防腐费

防腐费是指防腐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防腐设施折旧、材料费和人工费等。

遗体防腐收费标准按每具人民币元计算。

(三)慰问设施设备租赁费

吊唁设施、设备租赁费,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租赁吊唁设施、设备举办吊唁仪式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设施设备折旧、管理费、人工费、水电费等。

吊唁设施设备分为告别厅和灵堂设施两部分。

1、欢送厅设施设备租赁费按每场实际欢送时间20分钟计算。

2、唤醒设施设备租赁费按元/间·天计算。一天为24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价格按元/座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成本构成:

(1)土地成本。土地成本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并按每个坟墓分配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成本。无偿使用土地或者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应当如实扣除土地成本。

(2)建设成本。它由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成本组成。材料成本按实际采购价格加损耗计算;人工费是指建造坟墓所支付的人工费;财务费用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三)配套设施费。是指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规划墓地的规划面积进行分配并计入成本。节地型生态殡葬设施不包含此项费用。

第十条 公墓维护管理费,是指殡葬维护管理单位在使用公墓过程中发生的维护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所提供的配套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安全等公共性、普遍性服务相关的费用。费用根据配套设备材料费、维修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确定,计费单位为元/月。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项目、公益性墓地、墓地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或雄安新区)民政部门报省(或雄安新区)物价监督财政部门制定。延伸服务项目、公益性公墓、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民政部门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殡葬服务基本情况。

(二)拟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

(三)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和群众影响分析。

物价(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定价手续,开展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充电行为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缴费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等。解决纠纷。等待。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或者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殡仪馆、墓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和管理。选择。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公开制度,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证明文件、减免政策、举报热线、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引导人们理性消费、理解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割、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以限制、加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死者家属使用骨灰盒等文明殡葬用品。 。除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外网站维护收费,墓地服务经营者严禁向墓地出租人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在提供骨灰存放空间和殡葬用品时网站维护收费,要注意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需求。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费征收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服务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的成本和收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倡导转变风俗的殡葬方式,提倡多养少葬、节约空间等。保护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财政、民政、行政等部门必须按照职责,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揭露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和情节严重的,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按职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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